《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需要自行保存原件、原物證據或者提供原件、原物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實的復印件或者復制件。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時,應當出具回執,註明證據的名稱、份數、頁數和收到時間,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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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十壹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在國締結的有關條約規定的認證程序。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和臺灣省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說明材料時,應當附送中文譯文。
第十三條對雙方沒有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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