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及其子女為農村戶籍,戶籍不屬於本縣管轄。
2.在本縣轄區內有固定住所,已在房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並完成備案手續,或已辦理購房產權證;
3.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父母雙方或壹方與用人單位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或勞動協議,並經當地勞動就業保障部門鑒定;商人子女的,至少父母壹方在當地工商部門取得營業執照並出具納稅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十壹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兒童可推遲至七周歲。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期入學或者休學的,應當向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學、藝術、體育專業培訓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被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