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等西方發達國家已經有了低碳經濟法制建設的相關經驗。比如2006年3月歐盟發布的《歐洲能源戰略綠皮書》;2003年英國的能源白皮書《我們的能源未來:創造低碳經濟》和2007年6月頒布的《氣候變化法》;德國修訂了1986《廢物處置法》,並於2002年頒布了《廢物限制和廢物處置法》、《循環經濟和廢物管理法》和2004年《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報告》。美國2005年頒布的《2005年國家能源政策法》和美國參議員2007年7月提出的《低碳經濟法》;日本是低碳經濟立法最完善的國家。不僅專門制定了《環境基本法》,還於2000年頒布了《促進形成循環型社會基本法》、《促進建立循環型社會基本法》和《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根據各種產品的性質,制定了綠色采購法、食品回收法、家電回收法等。因此,在中國發展低碳經濟,必須建立有利於低碳經濟發展的政策法律體系和市場環境。
在低碳經濟開發利用領域,中國制定了《水土保持法》(1991年)、《電力法》(1995)、《煤炭法》(1996)、《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196)。清潔生產促進法(2002年)、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2004年)、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循環經濟促進法(2008年)等法律。
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壹部完整的低碳經濟法,並制定《可再生能源法》和《節約能源法》的配套規範性文件,適時進行壹些環境和資源領域的法律修訂,如《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礦產資源法》、《煤炭法》、《電力法》等。
所以應該有兩部(環保法),可再生能源法或者節約能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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