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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投入流通後的缺陷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在流通環節發現產品存在缺陷時,生產者、銷售者需要采取必要措施將產品召回原廠,召回失敗時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召回產品產生的費用由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生產、銷售產品,或者未按照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嚴重健康損害的,被侵權方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賠償。因生產者原因造成產品缺陷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06條* * *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告、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導致損害擴大的,還應當對擴大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被侵權人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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