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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意義

法律分析: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有利於醫療保障體系更加成熟定型,有利於醫療保障高質量發展。新的醫療保險制度為所有城鎮職工提供了基本的醫療保障。個人醫療賬戶基金發揮縱向作用,幫助年老多病時需要醫療費用的個人。社會統籌醫療基金主要用於解決大病和重病職工的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醫療保險條例》第二條城鎮下列單位及其職工必須依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壹)企業及其職工;

(二)機關、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三)無軍人身份的部隊及其職工的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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