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能提前支取,但有四種情況可以退回:(1)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已喪失中國國籍。(2)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不足15年,不願意繼續繳費的。(3)退休前死亡。(4)退休後死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尚未領取的。上述四種“退保”情況,只返還個人賬戶余額及其利息,不返還單位或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資金。此外,如果他在正常支付或領取撫恤金期間死亡,其遺屬還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具體標準由各省市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核算外,其他社會保險基金按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單獨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全國統壹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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