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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在幾日內上交。

法律分析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作出後,涉及到執行問題。關於行政拘留的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看守所執行。關於罰款的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被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相當壹部分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屬於流動人口,如果讓他們自己交罰款,往往會跑路。如果動用警力追償,如果成本過高,處罰決定就得不到執行,影響法律的效力和嚴肅性。此外,有些案件罰款數額很小,當事人對處罰沒有異議。壹些當事方在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方面確實有困難。如果必須在指定銀行支付,可能會增加當事人的負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條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之日起二日內上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上岸之日起二日內上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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