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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的定義來自於哪壹條法律規定?

這家夥,所謂的“自建房”不過是普通人的普遍理解。無論是開發商建商品房,還是擁有農業戶口的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平房(農村的瓦房),或者是單位集資給職工建“福利房”,總之這些房子都屬於“已建住宅”,所有的房子在法律上只是叫“已建住宅”,所有的已建住宅都要經過審批,包括用地。具體體現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條因合法的建設、拆遷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產權的,自該事實行為實現之日起算。

需要註意的是,自建房仍然是經過審批的,也就是說是合法建造的,建造人自建造行為完成(即房屋主體結構封頂時)起享有房屋所有權。其特點是無需在房產部門登記就自動享有所有權,但未經登記不能轉讓。即使是轉讓後登記,也不具有無權轉讓的效力,這是《物權法》第31條規定的。

我親愛的朋友所說的“自建房”是指自己在農村建的平房,即使是自己建,也還是需要審批的。即使是未經審批而建,也不想擁有所有權,不受法律保護,超出審批範圍而建(即不符合審批要求)。壹般來說,他們並不想擁有超出的部分的所有權,他們仍然享有所有權。

回答了這麽多問題,不知道有沒有回答完問題。妳這個問題太籠統了,我只能根據相關規定回答壹些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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