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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甲方、乙方、丁方四人決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654.38+0萬元,四人提出甲方出資3。

1、

<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為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

因此,甲、乙、丙三方的出資方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丙方的出資方式不合法。

2、

<公務員法>

第壹百零二條公務員辭職或者退休前是領導成員的公務員,離任後三年內不得受聘於與原工作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其他公務員離任後兩年內不得從事與原工作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所以只要這家公司不屬於上述範圍,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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