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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應該受到黨紀處分?

法律分析:1。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應追究黨紀責任,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這裏有兩個條件:壹是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但不構成犯罪;第二,必須追究黨紀責任。“不構成犯罪”主要是指根據刑法第十三條及其他有關規定,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或者尚未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比如,受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就構成受賄罪。黨員受賄數額在3萬元以下,沒有具體情節的,不構成犯罪。但這種行為是刑法所禁止的,損害了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應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2 .黨員有其他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違法行為,應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這裏的“其他違法行為”是指觸犯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對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為是否需要給予黨紀處分,要看該行為是否符合“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

酒駕要開除黨籍,闖紅燈違法停車壹般不追究黨紀責任。

法律依據:《中國市對生產方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違法行為的,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緩刑)的;(二)被單獨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含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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