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探望子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2.如果對方需要停止探視,拒絕讓對方探視,則不承擔任何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拒絕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協助執行。通過這壹規定,法律賦予了探望權強制執行的效力。
第二,誰有探視權?
探視權的主體是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維持父母與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父母。因此,父母行使探視權是有條件的:
1,必須離婚,不與子女同住,不直接撫養子女;
2.必須是和孩子保持親子關系的父母。
行使探視權的父母包括:生身父母(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養父母、與子女形成撫養關系且離婚後願意繼續提供撫養的繼父母。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