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物權變動的原因有兩種:壹是基於民事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二是基於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的物權變動,包括基於法院判決、仲裁機構裁決、政府征收決定的物權變動。根據規定,後壹類物權變動發生在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生效時,而不是不動產登記和動產交付時。與物權公示原則並不沖突,因為法律文書和征收決定實際上可以產生類似於登記交付的公示效果。法院判決和征收決定是國家公權力機關作出的,具有確定性、強制約束力和公信力,能夠滿足排他性財產權的要求。因此,法律規定物權變動發生在法律文書和征收決定生效時是合理的,是對物權公示原則的有益補充。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書、支付令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百二十九條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