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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執法主體資格

法律主觀性: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活動,並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行政主體資格是國家行政機關賦予的。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三)明確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四)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的具體劃分;(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城鄉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行政行為相對人和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屬於被上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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