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公司在銀行開了銀行承兌匯票(已付部分定金)。銀行發現該公司可能存在問題後,發出催款通知,督促其追加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公司加了定金,後來簽了相關協議。後來公司存款賬戶被公安局凍結,其銀行承兌匯票存款賬戶也被凍結。銀行向公安機關發函要求撤銷存款。然而,公安機關無視任何答復。目前開出的銀行承兌匯票已到期兌付,銀行已墊付。現在法院判決部分銀行存款不幹凈,將被追回。銀行承兌匯票存款能否得到保護?或者即使銀行發現企業有問題,也不能及時收回銀行承兌匯票敞口,無論如何都會被凍結收回?請問法院的依據是什麽?
郭律師回答:1。首先,銀企承兌匯票協議中明確的保證金和敞口比例是多少?如果只是要求企業後期增加保證金,而沒有簽訂補充或變更協議,則按原比例計算。也就是說,銀行只能對原存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2.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可以依法凍結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但不得扣劃。金融機構已經承兌匯票或者對外支付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喪失保證金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劃措施。
上一篇:張瑞陽的股權結構已經剝離,所以“攜款潛逃”已成定局?下一篇:如何認定執法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