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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竣工審計時間的法律要求是什麽,具體是多少天?

建設項目審計時間是有時間要求的。這不是簡單地限制工程審計的時間,而是限制竣工結算審查,竣工結算審查當然包括工程審計工作。

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蔡健[2004]369號,規定了工程竣工結算的審核期限:

單項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應按下列時限進行檢查(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審查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的時間:

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0天內為500萬元以下。

500萬元至2000萬元,自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天。

2000萬元至5000萬元,自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天。

超過5000萬元的,自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

建設工程竣工總結應在最終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確認後15天內匯總,並在送發包人後30天內完成。

建築工程是指通過各種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而形成的工程實體。

其中,“建築”是指為滿足人們生產、生活、學習和公共活動的需要,有屋頂、梁柱、墻體、地基和內部空間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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