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男女戀愛期間,作為情侶,男方壹般會給女方現金、首飾等物品作為禮物,增進雙方感情,有時男方也會給女方購買房產、車輛等大額資產。但壹旦雙方關系出現問題,往往會出現男方支付給女方的財物是否應該返還的糾紛。司法實踐中,“520”、“1314”等金額較小或有特殊含義的現金轉賬以及價值較低的物品,壹般被認為是增進雙方感情的壹般贈與,女方無需返還。但對於大額現金,或者房子、車子等高價值物品,法院壹般會考慮作為結婚目的的贈與,或者作為“彩禮”。雙方分手後,締結婚姻關系的目的尚未實現,女方沒有取得這些財產的依據,故判決返還。為了避免這種結果,或者為了男方表示誠意,雙方可以簽訂愛情贈與協議,約定贈與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捐贈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依法不可撤銷的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贈與人未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因捐贈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依照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捐贈財產毀損、滅失的,捐贈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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