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壹條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加強海關監督管理,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學文化交流,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對進出境關境的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監管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簡稱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處走私,統計海關數據,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第三條國務院設立海關總署,統壹管理海關。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方設立海關。海關的隸屬關系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對海關總署負責。
第四條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關,配備專職緝私警察,負責管轄範圍內走私犯罪的偵查、拘留、逮捕和預審。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職責。海關公安機關偵查走私犯罪,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分支機構。各分局在辦理所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時,應當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起訴。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配合海關查處走私犯罪,依法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