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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卡使用規定及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使用範圍:1。醫保分兩個賬戶,個人賬戶,醫保卡體現的錢可以用來在定點藥店買藥,支付門診費用和支付住院費用中個人自付的部分;統籌賬戶由醫保中心管理,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當地醫保報銷的費用由統籌賬戶支付。2.就醫時,向定點醫院出示醫保卡,證明參保人身份和掛號。醫保和醫院會結算醫保報銷的部分,個人不需要先繳費再報銷。結賬時,個人支付的部分,由本人用醫保卡余額和現金支付。3.在醫院報銷的時候有壹個起付線(起付線標準壹般是65438+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00%),也就是說起付線上的錢需要自己出,超出起付線的部分可以按照當地的醫保規定報銷,各地報銷比例不同。

法律客觀性:

《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定點醫療機構是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院)和定點零售藥店(定點藥店)的統稱,簡稱“兩個定點機構”;指在統籌地區與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醫院和藥店。對於參保人來說,壹般情況下,只有在“兩定”醫療機構看病、買藥,才能獲得醫保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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