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法》將會計監督作為壹項重要內容加以規範,構建了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內部監督、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三位壹體的會計監督體系。這種規範更加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監督會計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由於我國會計監管的獨特歷史文化背景,我國的會計監管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仍然存在壹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突出表現在會計監督立法、執法問題上:會計監督配套模式法律法規不完善;就紀律而言,法律打擊力度明顯不足;註冊會計師對於法律執業疏於監管,使得沒有會計監督能夠發揮真正有效的作用。本文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法治監督出發,對會計模式和會計監督主體提出要求,並在此基礎上分析了我國會計監督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按照最後壹部分“適應國情,與國際慣例接軌”的要求,從會計監督模式、內部會計監督、國家監督、社會監督、審計和會計監督等五個方面提出完善會計監督法律法規的建議。
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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