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司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第七十五條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沒收、凍結、扣押。
第九十二條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利益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因此,在學校或宿舍的相關管理人員沒有執法權的前提下,學生的個人合法財產應該被沒收,不管該財產是否違法,至少應將所謂“沒收”的財產返還給學生家長,或者在對學生進行批評後返還給學生。否則涉嫌非法不當得利行為。學生可以向教育部門投訴或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