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管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電影制作、發行、放映單位,或者擅自從事電影制作、進口、發行、放映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非法經營的影片和違法所得以及用於非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00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出口、發行、放映未取得《電影發行許可證》的影片的,由電影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的影片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