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華民國國民議會組織法1912年8月由參議院決定,10年10月由袁世凱大總統頒布實施。這部法律的主要內容有:壹是規定了兩院制,國民議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參議院議員由各省議會、中央院和華僑選舉會議按名額選舉產生;眾議院議員由當地人按人口比例選舉產生;其次,規定國會行使《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的參議院職權;可以分為個人鍛煉和* * *同行大使兩大類。個人鍛煉是提出問題、建議和要求查處官員,* * *同行大使是決議、議案和預算。第三,規定憲法的起草由兩院選出的相同人數的議員進行;關於憲法的協議應由兩院執行;除非兩院議員總數的五分之三以上出席,否則不得進行討論,除非出席議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否則不得作出決議。顯然,這部法律突出了國會的權力,它具有立法機關、輿論機關和憲法機關的性質,並在壹定程度上保證了實現責任內閣制度的必要措施。這部法律意在肯定資產階級民主制度,限制袁世凱的專斷,充分體現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精神,保留了辛亥革命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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