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證明材料:
1、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提交代理證明;
2.經濟困難證明;
3、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案件材料。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填寫申請表;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轉發申請的相關機構工作人員制作筆錄;
4.法律援助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對其申請進行審查。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案件或者事件的具體情況,可以適當延長審查申請的時間,但延長時間最多不得超過10日;
5.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同級人民政府將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
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