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於民法原因,如民法通則、合同法中關於無效合同的規定,保險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具有欺詐性和強制性,無權代理,由雙方代理,惡意串通,違背國家和社會利益。
2、基於保險法的原因,如:
(1)過保;
(二)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
(三)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保險人未向被保險人說明的免責條款等。
保險合同是無效的,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發生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當事人從無效保險合同中獲得的利益,應當按照民法中處理無效合同的原則予以返還或者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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