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能根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股東或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擔保財產等方式作價出資。因此,股東用於作價出資的財產必須是可以合法轉讓的。因為股東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應當將該財產的財產權轉移給所出資的公司,而被擔保、抵押或質押的財產的財產權壹般不能對外轉讓,自然不能作價出資。例如,股東以固定價格出資購買房產,但該房產被登記為抵押。此時如果不註銷抵押登記,房產無法過戶到公司名下,無法完成出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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