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學生是指教師以暴力、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強制手段侵害學生健康的行為。如果教師采取站著、跪著、用耳朵把學生拉出教室、放學後不讓回家、寫作業幾十次甚至上百次等措施懲罰學生,嚴重損害學生和兒童健康的,也應屬於法律所禁止的“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行為”。老師偶爾輕微懲罰學生而不造成後果,通過教育糾正,並不違法。
對於教師體罰學生,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處罰措施。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對體罰學生的教師,可以給予如下處罰:
壹、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按現行教師管理權限,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教育部門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辭退分為兩種:解除崗位聘用合同,由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安排其他工作的;教師聘用合同終止,被辭退者另謀職業。
二、體罰學生情節嚴重(如手段殘忍,致人受傷甚至死亡),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