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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否規定教師不得開店做生意?

不會吧!不會吧!!不會吧!!!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在職公職人員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1.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務員的行為規範不僅是《公務員法》所要求的,還受《公職人員行為規範管理條例》的約束,同時也受所在單位規章制度的約束。這些法律法規、管理辦法、規章制度都明確要求,公務員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兼職領取兩份以上工資,不得開店從事個體經營,不得與他人合夥經營企業,不得入股開辦公司。

這些行為是公務員嚴禁觸碰的底線和紅線。壹旦違反,輕者警告,賠償不公,重者開除公職。2.具體規定:公務員不得在下屬企業兼職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活動。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同,公務員不得在下屬企業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兼職。因管理需要確需在下屬企業工作或兼職的,必須通過規定程序經過嚴格審查。同時,不得從下屬企業領取報酬或接受任何其他報酬。

公務員的收入必須如實向紀檢監察部門申報,不得隱瞞。公務員不得開店從事個體經營。不得以個人名義註冊個體工商戶,不得以親屬或者其他虛假身份從事個體經營,不得實際參與個體店鋪經營、入股、開店或者開辦小作坊。公務員不得與他人合夥辦企業,也不得辦股份公司。

不允許以資金、專利、技術等任何名義與他人合夥。、或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入股,不得以合夥名義入股、分紅獲取不當收益。3.違反規定:公務員從事上述經營活動,壹經查實,不僅要受到黨紀政紀處分,還要沒收不當得利。違法事實嚴重的,直接開除公職,追究相關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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