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國家行政機關中的經濟管理機關。國家不是法人。國家規定法人制度,對法人實行全面領導。國家本身並不按照法人制度組建和進行活動,只是在壹定情況下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如發行國債、對外貿易等。
國家以國庫財產進行民事法律活動,承擔財產責任。國家授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經營管理國家財產,並規定其經營管理權的範圍。國家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特別授權,可以國家名義進行民事法律活動。
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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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簡稱民事主體,是指能夠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並由此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所謂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規定的自然人或者社會組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實踐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都被視為民事主體。
國家是特殊的民事主體。
根據《民法》第2條,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