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五條: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辦理案件的人民警察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回避。這裏所說的當事人壹般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這裏的近親屬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2.我或者我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辦理案件的人民警察或者她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與本案當事人有特殊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這裏所說的其他關系是指除了近親屬以外的各種關系。根據法律規定,辦案人民警察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的請客送禮。壹旦發生,就應該避免。此外,其他關系還包括辦案人民警察與當事人的密切關系;或者有矛盾;或有債權債務。
4.擔任過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