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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禁止出租房屋私分的規定

法律分析:房屋租賃新規規定出租屋不能分割出租。

地方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不同地區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在房屋租賃管理方面,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30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登記備案工作由當地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監管,違反者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對分租行為也有明確規定:出租房屋應當以原設計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出租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出租人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當地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壹十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租賃期限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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