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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證據,但事實存在。

沒有證據,但事實如下: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予以處罰;

2.監察機關在審查公民舉報時,如果證據不足,即使有舉報事實,也不會立案偵查;

3.監察機關作出調查決定時,如果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即使證據不足,也會向社會公布,以便進壹步調查。

社會保障權益保護:

1,社保為參保人提供醫療保險,生病時可減輕醫療費用負擔;

2.養老保險為退休後的生活提供基本的經濟支持;

3.失業保險可以在失業時提供壹定時間的經濟援助;

4.工傷保險為在工作中受傷的雇員提供醫療和賠償;

5.生育保險對女職工產假給予壹定的經濟補貼。

綜上所述,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無論是刑事訴訟還是監察機關的工作,都強調證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不能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監察機關也不會立案偵查。但是,在嚴重違反職責或職務犯罪的情況下,監察機關可以披露信息,以促進進壹步調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文章

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主張。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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