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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嬰的法律問題

棄嬰罪按照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罪處罰,而我國刑法沒有規定棄嬰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無子女;

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

至少30歲。

第七條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款、第五條第三款、第九條的限制,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

華僑可以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九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因為條件不符合法律規定,收養關系不被法院認可。但因為男方沒有撫養小女孩的義務,所以還是撫養了小女孩,履行了親生父母的義務。因此,小女孩的親生父母需要賠償。

由於遺棄罪的追訴標準是惡劣,各地對惡劣情節的認定眾說紛紜,我國相關法律也不完善。而且起訴是否構成犯罪,由公安機關調查,法院只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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