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人格混同主要有三種情況,即母子公司間的人格混同、企業間相互投資導致的人格混同和姐妹公司間的人格混同。所謂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形式上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與股東之間,或者公司之間,在財產、業務、人員等方面的混同。,導致企業法人喪失獨立的民事責任。1.母子公司性格混亂。因為母子公司之間存在著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子公司雖然是獨立法人,但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很難保證自己意誌的獨立性。據此,我們可以從維護公平原則出發,否定子公司的法人資格,將子公司與母公司視為同壹人格,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直接負責。2.企業間相互投資導致的性格混亂。因為在相互持股的情況下,壹方持有的另壹方的壹部分股份很可能是另壹方投入的財產。如果這部分股份達到控股水平,表面上看起來是兩個獨立的企業,實際上已經混為壹體,造成了公司和股東的混淆。3.姐妹公司之間的性格困惑。壹個人出資組建幾個公司,表面上相互獨立。實際上,它們在財產利益、剩余分配等方面是統壹的。,董事和監事相互兼任,各公司的經營決策權由壹個投資者控制。公司人格的混亂侵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的安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我國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上一篇:在古代,死刑是在入秋之後執行的。這種執行習慣是什麽時候興起的?下一篇:棄嬰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