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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稅收規定

根據我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付時代收代繳。第八條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征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應稅價值的構成計算納稅。成分計稅值計算公式:成分計稅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所說的“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物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部分輔助材料進行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提供的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將原材料銷售給委托方後,以委托方的名義購買的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無論納稅人是否在財務上進行銷售處理,均不視為委托方加工的應稅消費品,而應按照自產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繳納消費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銷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未按規定代扣代繳稅款,被委托方地稅機關發現的,委托方地稅機關應向委托方補稅,委托方國稅機關不得重復征稅。被回收的應稅消費品在查驗時已直接銷售的,按照銷售額計算納稅;如果回收的應稅消費品尚未銷售或者不能直接銷售(如回收後用於繼續生產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組成計稅價值的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法律依據

《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交付委托方時代收代繳。第八條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征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應稅價值的構成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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