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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分權理論與孟德斯鳩分權理論的異同

相似之處:英國的洛克和法國的孟德斯鳩都提出了自由、法治和分權的思想,都認為國家由三種權力構成。他們分權制衡國家權力的憲政安排旨在實現國家權力的自我約束,對西方國家的歷史進程產生了重大影響,具有重大的歷史進步意義。

差異:

1,不同的想法

洛克的分權理論主張:社會契約;保護人民的私有財產;贊成君主立憲制;主張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和處理外交事務的權利應該屬於議會和君主。

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認為,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是相互分離和制約的,以實現權力的平衡。

2.不同的權利限制

洛克以自然法為其法治理論的基礎,其核心是保護個人自由權利。他認為國家由三種權力組成: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他認為對個人自由權利的最大傷害是政治權力的濫用,所以政治權力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法治社會的政治權力應該是有限的、分立的、負責任的。

孟德斯鳩將現代法治理論制度化。他認為,為了防止個人被迫做不該做的事,有必要限制國家的權力。基於這壹思想,他將法治理論與權力制度設計聯系起來,衍生出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並強調三權制衡的重要性。

3.權利的不同行使

洛克認為,人民有權通過革命手段建立新政府,因為政府的權力是人民委托的,其權力應該受到委托目的的限制。但他沒有提出人民主權的結論。人民不應該自己行使立法權,而必須交還給議會。

孟德斯鳩認為立法權代表了國家的普遍意誌。在壹個自由的國家,立法權應該是人民集體所有,表明人民自己統治自己。公民在選舉代表時有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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