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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行為是什麽時候被廢除的?

流氓罪廢除1997。流氓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擾亂公共秩序等惡劣行為。現行刑法將流氓罪分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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