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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程序

簡單來說,可以分解成三個部分。第壹部分是啟動程序,第二部分是審查程序,第三部分是執行程序。

行政非訴執行啟動程序是指行政機關提起行政非訴執行的適用程序。其主要液態鉛應包括申請主體、管轄範圍、申請條件、申請方式、申請時間等。管轄原則,由申請人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根據《若幹解釋》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司法公正,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認為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

行政機關或者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提交執行申請書、執行所依據的行政法律文書、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材料、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以及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

行政非訴執行程序中的審查程序,是指法院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後,由法院對行政非訴執行進行審查的程序。主要包括考試的考官、標準、方法、時間等。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後,應當在三十日內組成行政庭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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