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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身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征

人壽保險合同的特征

人身保險合同是保險合同的壹大類,既有人身保險合同的壹般屬性,又有其特殊性。

(壹)人壽保險合同的壹般特征

1.人壽保險合同是最誠實的合同。

比如,在填寫投保申請表時,壽險投保人要認真回答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家庭和個人病史、個人愛好、其他保險等壹系列問題。如果提供的信息不正確或不完整,保險人可以以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為由終止保險合同。

2.人身保險合同是壹種重要的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是必備合同,是指雙方必須以特定的形式訂立保險合同。

3.人壽保險合同是壹種雙務有償合同。

人壽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之間有相互的義務,他們的義務與他們的權利是相互關聯的。投保人有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有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4.人身保險合同是壹種附合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條款由保險人事先擬定,被保險人不參與擬定保險條款。投保時,它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權利,即使有特殊要求,也只能采用保險人事先擬定的附加條款。

(二)人壽保險合同的獨特性

1.人壽保險合同的固定支付

2.長期人壽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尤其是壽險合同,往往是長期的。保險期限可以是幾年,幾十年到壹個人的壹生。

3.人身保險利益確定的特殊性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是由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決定的,即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

4.個人合同的儲蓄和投資

人壽保險不僅為被保險人提供經濟保障,還具有儲蓄和投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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