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產權和人身權:這是按照民事權利客體所體現的利益來劃分的。人身權是以人身要素為客體的權利,與主體不可分割。它可以進壹步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產權是以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為客體的權利。它可以進壹步分為物權、債權和繼承權。
2.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這是根據民事權力的效力特征來劃分的。支配權是直接、排他地支配權利客體並享有其利益的權利。如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等。請求權是要求特定人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權利,不具有排他性。比如債權。形成權是根據權利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可以使權利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權利。如撤銷權、撤銷權和追認權。抗辯權是防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比如同時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預先抗辯權等。
3.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這是根據民事權利的有效性和相對人的範圍來劃分的。財產權是壹種絕對的權利,也稱為對世界的權利。債權是相對的權利,也叫人權。
4.主權利與從權利、原始權利與救濟權利。根據每項權利的地位,這被分為相互關聯的公民權利。比如擔保合同是從權利。
5.專有權和非專有權:這是根據民事權利和權利人的關系來劃分的。專有權是不可轉讓的,比如人格權、身份權。非專屬權利,如財產權、債權等,是可以轉讓的。
6.既得權利和期待權利:根據是否實際取得權利來劃分。如果按時交付的買賣合同屬於既得權,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屬於期待權。
不知道樓主懂不懂這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