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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什麽情況下可以酌情判決?

法院可酌情決定如下:

1,作案動機。像搶劫,有的追求腐敗的生活,有的是基於家庭生活困難。前者比後者更主觀,更惡毒。

2、犯罪手段。比如,壹般強制方法實施的強奸罪,明顯輕於以不人道、極其野蠻的手段完成的強奸罪;

3.犯罪的時間和地點。發生在天災人禍中的盜竊、搶劫等犯罪,比通常發生的同類犯罪對社會的危害更大;

4、犯罪侵害的對象。比如,針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孕婦的犯罪,比針對其他對象的同樣犯罪對社會的危害更大;

5、犯罪造成的損害。作為侵害財產利益的犯罪,犯罪分子造成財產損失的實際程度是量刑時應當考慮的因素;

6.罪犯的壹貫表現。比如,遵紀守法的人犯罪,與壹貫違法甚至多次受到行政處罰的人相比,後者應受到相對較重的處罰;

7.作案後的態度。如真誠悔罪、積極返還贓物、積極賠償損失、積極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結果等,與拒不認罪、毀滅犯罪證據、企圖逃避罪責等表現相比,應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歲的人、孕婦和已滿75歲的人應暫停服用: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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