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壹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壹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發現第壹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壹審人民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判決、裁定變更、撤銷原判決的;(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