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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和老師的法律責任原則是什麽?

學校受責時,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兼顧公平原則。也就是說,只有在學校對校園事故確實有過錯,事故當事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經濟損失才可以根據公平原則由當事人適當分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的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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