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抵押貸款嗎?
土地使用證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我國土地分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國家所有的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證也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可以用來抵押貸款。但由於現有的法律法規,集體土地應該在集體範圍內流轉。即集體土地的流轉和變現受到約束,所以銀行對這類土地的抵押會慎重處理,即使接受,對其抵押手續和抵押利率也很嚴格。
綜上,壹般情況下,村委會是不能收回承包地的。只有在承包方棄耕或損毀土地的情況下,才能收回承包地。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或者荒蕪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收回;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