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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法治下的法律框架

我國法治的法律框架是以憲法為統帥,以法律為主體,以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重要組成部分,由憲法相關法律、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和非訴訟程序法等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統壹的法律體系。

1.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於統帥地位,是國家長治久安、民族團結、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根本保證。在中國,各族人民、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都有責任維護憲法的尊嚴,保證憲法的實施。

2.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確立了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基本法律制度,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幹,也為制定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提供了重要依據。

3.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這是國務院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職責的重要方式。行政法規可以為法律的實施和國務院行政職權的履行作出規定。同時,對於應當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事項,國務院可以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將法律規定的相關制度具體化,對法律進行細化和補充。

4.根據憲法和法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這是人民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途徑和形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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