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會見律師的規定
1.關於律師會見的規定是: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二、刑事拘留辯護律師能否見面?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時,辯護律師有權依法前往看守所會見。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疑問,可點擊下方按鈕或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