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法規定,退貨的條件是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可以憑發票或者三包憑證要求經營者退貨、更換或者修理。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銷售的商品“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是指在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的壹定時期內,由賣方對買方購買的商品負責的壹種信用擔保方式。
法律客觀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以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壹)消費者訂購的;
(2)新鮮易腐;
(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報刊投遞。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適宜退貨的商品,不屬於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