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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金融票據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偽造、變造金融票據罪的定罪標準:根據我國刑法關於偽造、變造金融票據罪的相關規定,本罪在客觀上僅限於偽造、變造金融票據的行為,以偽造、變造金融票據罪定罪;如果金融票證是偽造、變造後使用的,其目的是“使用”。根據其犯罪性質,應以金融詐騙罪定罪處罰,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177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

(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單據、文件;

(4)偽造信用卡。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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