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起環境訴訟的時效期限為三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時效期間為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損害時起三年;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二。什麽情況下訴訟時效中止?
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
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點擊下方按鈕或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