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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轉移財產拒不執行判決怎麽辦?

老賴有財產,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如果交給公安局不立案,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保證人和其他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壹、終結執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撤回申請;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已被撤銷;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無義務承擔人;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二、起訴老賴需要的材料:

1,起訴書壹本,按被告人數復印壹份;

2、主要證據材料,並按被告人數提供復印件(份);

3、原、被告的身份;

4.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提交1份授權明確的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並提供原件以備查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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