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還會出臺壹些司法指導性文件,壹般稱為司法文件。司法文書在性質上不是司法解釋,但其中有些對司法工作有指導作用。它們是否能被引用尚不清楚。尤其是1997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形式不明確時,壹般稱為司法解釋。我們認為司法文書不是司法解釋,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能直接與法律、行政法規並列引用作為判斷依據,但在推理部分可以作為推理依據引用。至於1997之前的司法文書,壹般作為司法解釋處理,可以引用。